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1623民初1426号原告智卫洪,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12日,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李银涛,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河南登高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076815177Y。法定人表人:李登北。委托代理人魏冬芝,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11日,住周口市川汇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取法律文书、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智卫洪与被告河南登高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智卫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河南登高置业有限公司系商水县周商路东侧越秀花园小区的开发商,2016年2月17日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越秀花园小区2号楼107号和207号,原告以自己妻子占月扣的名义向被告交下定金50000元,被告承诺该房不再出卖给第三方。订购房屋后至今,被告一直不继续履行合同(按期交房),也不双倍退还定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越秀花园内部认购协议;
二、被告河南登高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前返还原告已交付的定金50000元,另补偿给原告30000元,共计8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智卫洪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世昌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纪锦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