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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24民初163号

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媛媛农药经销处诉被告哈扎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5-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媛媛农药经销处;哈扎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4民初163号 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媛媛农药经销处,住所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旧庙村。 责任人:胡占国,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旧庙镇旧庙村,个体, 被告哈扎布,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媛媛农药经销处诉被告哈扎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金 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格日乐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