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481民初641号
原告:岑溪市坚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马路镇水平村容岑一级公路边(岑溪市马路镇水平工业石材加工园区内15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81MA5KCYXG39。
法定代表人:孙正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岑溪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沙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201149768D。
法定代表人:冯暖茹,总经理。 原告岑溪市坚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岑溪市坚海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标的额为2600000元)进行冻结。原告岑溪市坚海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051481046020190000001)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岑溪市坚海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账户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告中王帝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在26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冻结日起一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华
人民陪审员 钟金珊
人民陪审员 黄丽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钟冬连
书 记 员 钟江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