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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2执434号之一

张百巷、张连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百巷;张连科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2执4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百巷,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24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张连科,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9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张百巷与张连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的执行依据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8)豫1203民初240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8年9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222执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建海龙

审 判 员  高铁星

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焦扬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