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2执4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百巷,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24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张连科,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9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张百巷与张连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的执行依据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8)豫1203民初240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8年9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222执4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建海龙
审 判 员 高铁星
人民陪审员 阴建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焦扬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