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91民初355号
原告:德州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湘江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张学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鲁晋,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希清,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德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希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德州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东宝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金文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