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022执2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兴旗,男,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执行人:王建军,男,住山西省翼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兴旗与被执行人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建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军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297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慧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黄亚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