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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22执247号之三

王兴旗与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山西省翼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兴旗;王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022执2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兴旗,男,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执行人:王建军,男,住山西省翼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兴旗与被执行人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建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军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297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慧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黄亚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