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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刑终53号

朱新星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当事人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朱新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琼刑终53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新星,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黎族,文盲,务农,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人,捕前住保亭县毛感乡南春村委会番道村20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亭县看守所。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新星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琼02刑初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新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朱新星,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朱新星为在海南省毛瑞林场畜牧站6林班15小班林地种植槟榔树,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该林地生长的马占相思树。在砍伐马占相思树过程中,为扩大种植面积和更利于槟榔树的生长,被告人朱新星擅自持砍刀和油锯砍伐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准范围的天然阔叶树、加勒比松树和68株桫椤树,造成天然阔叶树、加勒比松树和68株桫椤树死亡。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毁的68株桫椤树种属于桫椤科植物,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被毁林木地块面积0.94亩,全部为Ⅱ级保护林地(重点公益林);被伐的天然阔叶树136株,立木蓄积量为27.1817立方米,被伐的加勒比松树15株,立木蓄积量为0.7102立方米,全部为胸径大于5厘米的林木,被伐林木面积为4.70亩,全部为Ⅱ级保护林地(重点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朱新星在三亚市高铁站出口被抓获。 原判认为,被告人朱新星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桫椤树68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朱新星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擅自砍伐天然防护林总蓄积量27.891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朱新星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新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朱新星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二、作案工具砍刀二把,油锯一把,予以没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新星上诉称:其为种植槟榔、香蕉等经济作物才对涉案土地上的桫椤、阔叶树等进行清理,并不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其是初犯,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原判对其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朱新星违反国家法律,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桫椤树68株,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擅自砍伐林木总蓄积量27.8919立方米的事实清楚。 一审判决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各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新星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石某的证言及朱新星的供述均证实当地林业部门每年都会到朱新星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保护林木的宣传,其应当知道桫椤树为国家保护植物。且朱新星明知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范围仍砍伐其他林木,其对砍伐桫椤树有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朱新星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桫椤树68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朱新星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擅自砍伐林木总蓄积量27.891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原判鉴于被告人朱新星有坦白情节,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已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 综上,上诉人朱新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新星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桫椤树68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朱新星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擅自砍伐林木总蓄积量27.891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均应依法处罚。被告人朱新星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朱新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爽

审 判 员 曲永生

审 判 员 杨 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陈 颜

书 记 员 王俊杰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