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抗14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富泉,男,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安威力,董事长。申诉人张富泉因与被申诉人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4386号民事裁定,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京检民监[2018]11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指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张仲侠
审判员 陶志蓉
审判员 梁慧琴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栾贺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