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623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华阳牧业服务部,住所地如东县。经营者:郑晓阳,男,1973年5月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被执行人:曹建林,男,196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如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东县华阳牧业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曹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曹建林所有的车牌号为“苏F×××**”“苏F×××**”“苏F×××**”汽车三辆,查封期限两年,期限届满至2021年2月28日。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标的150000元,被执行人曹建林于2019年5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人民币5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履行5000元。自2020年起,被执行人曹建林于每年12月31日前履行20000元直至本案标的全部履行完毕。鉴于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对此,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623执3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崴
审判员 周 斌
审判员 曹 锐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郁秋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