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623民初326号
原告:朝格吉拉,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医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娜仁,内蒙古赫扬(鄂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娜日苏,内蒙古赫扬(鄂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巍,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驾驶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鄂托克前旗敖鑫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前旗敖勒召其镇沙日特拉西街(候车室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海清,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林,内蒙古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
法定代表人:张海刚,系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脑干娜克娅,内蒙古德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朝格吉拉与被告魏巍、鄂托克前旗敖鑫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朝格吉拉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朝格吉拉撤诉。案件受理费9405.04元,减半收取计4702.52元,由朝格吉拉负担。
审判员 李勇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