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甘0602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男,1966年3月10日生,甘肃省武威市人,住甘肃省武威市。被告人孔某,女,1970年1月7日生,甘肃省武威市人,住甘肃省武威市。被告人袁某,男,1966年5月4日生,甘肃省武威市人,住甘肃省武威市。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孔某、袁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孔某、袁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初二)13时许,被告人袁某、孔某与其子袁志勇因先前和王某1之女王丽婚姻发生纠纷,三人便以寻找王丽为由到王某1家后,肆意辱骂王某1及其家人,在辱骂过程中,被告人孔某掀翻滚烫的电火锅,将王某1之女王某2烫伤,后被告人王某1与其妻子蔡某(已治安处罚)将袁某、孔某推拉撕扯至院中,王某1用拳头将袁某致伤;孔某、袁某用拳头殴打蔡某的面部,致其嘴角、耳朵等部位受伤。袁某的伤情经武威市人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左侧第1、5-8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2左大腿、足背烫伤2%(浅Ⅱ度)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蔡某左面部皮肤软组织挫伤、左口角皮肤裂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三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本案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医院诊断证明、医学鉴定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遇事不忍,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被告人孔某、袁某以寻找儿媳为由,滋事生非,辱骂、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各被告人积极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孔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闫会德
人民陪审员 付开华
人民陪审员 张锦花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