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7民初786号
原告:张井柱,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陈荣术,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张井柱与被告陈荣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张井柱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井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井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井柱负担。
审判员 柳秀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佟启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