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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7民初786号

张井柱与陈荣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井柱;陈荣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7民初786号

原告:张井柱,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陈荣术,男,1953年4月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张井柱与被告陈荣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张井柱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井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井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井柱负担。

审判员  柳秀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佟启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