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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602民初2408号

白某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4-13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甘0602民初2408号

原告:白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缺席)原告白某诉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王某给付劳务费及借款82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至12月,白某在王某承包的位于武威市民勤县红砂岗及水务局工地上务工,期间,王某向白某借款22000元,并承诺在工程完工后和劳务工资一并偿还。工程完工后,经结算,王某欠白某劳务费60000元,于2017年12月19日向白某出具了82000元借条一张。后经白某多次索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王某因缺席未当庭提出答辩意见。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3月至12月,白某受雇在王某承包的位于武威市民勤县红砂岗及水务局工地上务工,期间,王某向白某借款22000元,并承诺在工程完工后和劳务工资一并偿还。工程完工后经结算,王某欠白某劳务费60000元,于2017年12月19日向白某出具了82000元借条一张。后经白某多次索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白某为王某提供劳务,王某欠白某劳务费及借款82000元的事实,由白某提供的借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白某要求王某给付劳务费及借款82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白某劳务费及借款8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

审判员 何 钰 

二○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蔡振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