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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04民初1209号

田俊与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6-18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俊;陈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04民初1209号

原告:田俊,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陈飞,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民,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田俊与被告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违法犯罪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需先行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待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得到处理后再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 立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峰(代) 附(2019)皖1204民初120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