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22执848号
申请执行人:王如康,男,196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吴海雷,男,198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吴连财,男,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滨海县。申请执行人王如康与被执行人吴海雷、吴连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922民初22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海雷、吴连财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海雷、吴连财银行存款人民币2157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