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922执848号

王如康与吴海雷、吴连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如康;吴海雷;吴连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22执848号

申请执行人:王如康,男,196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吴海雷,男,198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吴连财,男,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滨海县。申请执行人王如康与被执行人吴海雷、吴连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922民初227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海雷、吴连财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海雷、吴连财银行存款人民币2157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