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终2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珠,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标志,福建求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天禄,曾用名潘添禄,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上诉人张明珠因与被上诉人潘天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8)闽0521民初9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张明珠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明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张明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张明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金琪
审 判 员 黄小丹
审 判 员 陈亚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鲍冬凡
书 记 员 吴彬彬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PAGE 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