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皖01行终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先玉,男,汉族,1954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闵济宏,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肥西县桃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玉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23738911564C。法定代表人侯树,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霞,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彩霞,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先玉与被上诉人肥西县桃花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3行初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请求判决确认违法和撤销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诉讼请求,其概念和法定条件均有不同要求。孟先玉诉请对同一信息公开答复既判决确认违法又判决撤销显然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经该院释明并要求孟先玉明确其诉讼请求,孟先玉仍不愿意变更其诉讼请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孟先玉的起诉。孟先玉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3行初87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继续审理并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原诉讼请求。上诉人上诉的主要理由为: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并不矛盾,非常明确。请求撤销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与请求确认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两者虽然重复,但是并不矛盾,诉请请求也很明确。原审法院以此为由予以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予以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肥西县桃花镇人民政府答辩意见: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准确、完整,程序合法,适用法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被上诉人已经尽到公开案涉信息的义务,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
本院认为,诉讼请求是原告在诉讼中主张的实体权利,系其通过诉讼希望获得法院救济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结合本案,上诉人一审起诉的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均为请求确认案涉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违法,其诉讼请求第四项为撤销案涉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无论是确认违法,还是请求撤销,其均直接指向案涉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至于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作出何种处理结果则系人民法院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之合法性审查之后所应予考虑的问题,而不是原告在提起诉讼的时候能够直接予以预见或者界定的。因此,本案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指向明确,请求具体,其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予以审理。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3行初87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琦
审判员 潘攀
审判员 张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程文附本裁判文书引用的相关法律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