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318号
申请人:杨位然,男,汉族,1958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杨辉,男,汉族,1972年4月1日出生,住太康县。关于申请人杨位然与被执行人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627民初5502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位然与被执行人杨辉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太康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7民初5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王德成
审判员 王**西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西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