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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7执318号

杨位然、杨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4-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位然;杨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7执318号

申请人:杨位然,男,汉族,1958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杨辉,男,汉族,1972年4月1日出生,住太康县。关于申请人杨位然与被执行人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627民初5502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位然与被执行人杨辉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太康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7民初5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卫东

审判员  王德成

审判员  王**西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西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