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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执402号

北京华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北京华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3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IgnasTourS.p.A,住所地39044Egna(BZ),LargoCesareBattisti26,Italy。

法定代表人:ErmannoChizzali。

被执行人:北京华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院**楼**2901。

法定代表人:郝艳坤。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京仲调字第030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IgnasTourS.p.A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华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万二千欧元(如欧元存款不足,则依冻结、划拨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折计成等额的其他货币)及人民币一十万零八千一百八十六元二角五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自应付之日起按未付团款金额的每月2%的逾期违约金)。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七千九百九十一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华侨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魏志斌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孙恒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