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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2598号

张荣仲与薛占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荣仲;薛占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2598号

原告:张荣仲,男,194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凤,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占江,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朝飞(系薛占江之子),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张荣仲与被告薛占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9年4月3日,张荣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荣仲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荣仲负担。

审判员  张鸿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施养焕 -2- -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