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2598号
原告:张荣仲,男,194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凤,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占江,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朝飞(系薛占江之子),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张荣仲与被告薛占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9年4月3日,张荣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荣仲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荣仲负担。
审判员 张鸿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施养焕 -2- -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