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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211执恢217号之二

湖南兆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粟军、株洲乔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孙国旗、孙志刚、株洲县乔西庄园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湖南兆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株洲乔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粟军;孙国旗;株洲县乔西庄园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孙志刚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211执恢2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湖南兆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廖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乔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株洲市株洲县渌口镇/div> 法定代表人粟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粟军,女,汉族,1968年12月27日出生,住,住株洲市芦淞区/div> 被执行人孙国旗,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住株洲县渌口镇/div> 被执行人株洲县乔西庄园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住株洲县松西子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孙国旗,该社负责人。 被执行人孙志刚,男,汉族,1969年12月4日出生,住,住株洲县渌口镇/div> 申请执行人湖南兆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粟军、株洲乔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孙国旗、孙志刚、株洲县乔西庄园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湘0211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 2018年10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兆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7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粟军、株洲乔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粟军、株洲乔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12月10日依法拍卖粟军名下湘BV65**梅赛德斯奔驰车一辆,成交价为200240元。因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有其他民事案件,该款被(2015)株天法执字第998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提取。2018年9月26日,划拨被执行人粟军银行存款7640元。于2019年3月1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粟军、株洲乔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于2019年4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粟军公积金账户48508.49元。于2019年3月18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粟军、株洲乔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人的不动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粟军名下位于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工行1栋602号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该房产,但暂时处置不能。2019年2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粟军、株洲乔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孙国旗、孙志刚、株洲县乔西庄园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687568元,已执行到位207880元,尚有347968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粟军、株洲乔西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海涛

审判员  张轶强

审判员  刘 昀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周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