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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27民初403号

曹建荣与范样秀、吴灵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江西省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建荣;范样秀;吴灵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27民初403号

原告:曹建荣,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仁,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系原告曹建荣岳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出庭应诉,提供证据;确认、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

被告:范样秀,女,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

被告:吴灵香,女,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 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领案款和诉讼退费、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收执行款。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荣诉被告范样秀、吴灵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建荣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样秀、吴灵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建荣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建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曹建荣负担。

审判员  陈军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施雲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