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27民初403号
原告:曹建荣,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仁,男,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系原告曹建荣岳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出庭应诉,提供证据;确认、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
被告:范样秀,女,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
被告:吴灵香,女,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 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领案款和诉讼退费、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收执行款。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荣诉被告范样秀、吴灵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建荣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样秀、吴灵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建荣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建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曹建荣负担。
审判员 陈军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施雲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