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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6执2号之一

段晗玉、范智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人格权
当事人
段晗玉;范智毅;韩宇星;汝阳县城关镇第三初级中学;范胜利;杨秀茹;李兴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26执2号之一

申请人:段晗玉,男性,2002年10月30日出生,410326200210307573,汉族,住汝阳县;

被执行人:范智毅,男性,2002年3月29日出生,410326200203290056,汉族,住汝阳县;

被执行人:韩宇星,男性,2002年11月7日出生,410326200211077570,汉族,住汝阳县;

被执行人:汝阳县城关镇第三初级中学,1241032641658541X2,住汝阳县城关镇簧学街**;

被执行人:范胜利,男性,1974年4月18日出生,410326197404183711,汉族,,住汝阳县

被执行人:杨秀茹,女性,1978年8月23日出生,410326197808230027,汉族,,住汝阳县

被执行人:李兴利,女性,1980年11月24日出生,410326198011246122,汉族,,住汝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6日生效的(2018)豫03民终3910号判决,于2019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兴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兴利依据(2018)豫03民终39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兴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阳县隆盛路营业所的账户62×××96存款18103.56元,冻结期限为36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青锋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