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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3民初154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冷雪峰、姜少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冷雪峰;姜少鹏;吕明慧;威海市威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3民初154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峰山路**。

主要

负责人:于春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涛,男,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冷雪峰,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乳山市。

被告:姜少鹏,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吕明慧,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威海市威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中韩路**

法定代表人:鞠洪鹏,总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被告冷雪峰、姜少鹏、吕明慧、威海市威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申请撤回对冷雪峰、姜少鹏、吕明慧、威海市威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计1271元,保全费112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孙 波

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

人民陪审员  姜英乔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竹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