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3民初154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峰山路**。
主要
负责人:于春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涛,男,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冷雪峰,男,199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乳山市。
被告:姜少鹏,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吕明慧,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威海市威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苘山镇中韩路**
法定代表人:鞠洪鹏,总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被告冷雪峰、姜少鹏、吕明慧、威海市威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申请撤回对冷雪峰、姜少鹏、吕明慧、威海市威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计1271元,保全费112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孙 波
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
人民陪审员 姜英乔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竹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