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81民初2830号
原告:浏阳市鑫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浏阳大道**(创意东方新天地******)。
法定代表人:张新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浏阳市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光荣,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鑫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市鑫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光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鑫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赵光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市鑫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陈雅芳
书记员张柳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