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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2刑初1号

丁伟、丁汉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怀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丁伟;丁汉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822刑初1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伟,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怀宁县,现住怀宁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怀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3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监视居住。2019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胡锐谨,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汉中(系被告人丁伟之父),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怀宁县,现住怀宁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怀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3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监视居住。2019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张世龙,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8]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伟、丁汉中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伟及其指定辩护人胡锐谨、被告人丁汉中及其指定辩护人张世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8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丁伟到怀宁县高河镇月山大道宝泰工业园内,采用推车的方式将吴某停放在车棚内的一辆紫色台云牌电动车盗走。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00元。 2、2018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丁伟、丁汉中到怀宁县工业园安徽永驰婴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丁汉中在门口望风,丁伟进入该公司采用推车的方式将程某停放在车棚内的一辆橙色小刀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程某。经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24元。 3、2018年9月下旬,被告人丁伟、丁汉中先后多次到安徽永驰婴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将堆放在车棚处的800斤左右包装箱及1000余份安全座椅使用说明书盗走。经认定,被盗包装箱及说明书价值人民币1800元。 4、2018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丁伟、丁汉中到怀宁县高河镇三环集团内的三环朝晖纸塑有限公司,从员工通道进入车间,将堆放在车间内的一捆包装箱盗走。随后,二人又到附近的安徽正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欲实施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二人未盗得财物。逃跑过程中,二人将此前盗窃的三环朝晖纸塑有限公司的包装箱和吴某的紫色台云牌电动车遗留在现场。案发后,电动车已返还吴某,包装箱已返还三环朝晖纸塑有限公司。 5、2018年10月上旬,被告人丁伟、丁汉中到怀宁县工业园正在建设的安徽华欣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院内,将工地负责人丁某1堆放在工地上的约800斤钢筋和消防水管盗走。经认定,被盗钢筋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600元。 被告人丁伟以上参与盗窃所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824元,被告人丁汉中参与盗窃所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024元。被告人丁伟、丁汉中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返还、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丁伟、丁汉中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丁伟、丁汉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丁伟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 被告人丁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除对被盗的小刀牌电动车认定价值予以认可外,提出对其他被盗物品的认定价格均有异议,应以被告人销赃数额予以认定。 被告人丁汉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从严认定被盗财物的数量和价值,同时提出丁汉中具有坦白、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深刻、退还退赔被害人财物并取的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对丁汉中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丁伟单独或伙同其父丁汉中在怀宁县高河镇多次实施盗窃,其中,被 告人丁伟参与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824元,被告人丁汉中参与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2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丁伟骑着自己的凤凰牌电动车到怀宁县高河镇月山大道宝泰工业园内,选择龙头没有上锁且没有报警器的电动车,采用推行的方式将莱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吴某停放在公司车棚内的一辆紫色台云牌电动车(佳悦三代,含充电器)盗走。经怀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含充电器价值人民币2800元。 2、2018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丁伟骑着凤凰牌电动车搭载丁汉中又到怀宁县工业园安徽永驰婴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丁汉中在门口望风,丁伟进入公司院内,采用推行的方式将该公司员工程某停放于车棚内的一辆橙色小刀牌冠军电动车(含充电器)盗走。案发后,该电动车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程某。经怀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含充电器价值人民币1624元。 3、2018年9月下旬,被告人丁伟伙同丁汉中骑着电动车先后多次于夜间到安徽永驰婴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内,将堆放在彩钢瓦搭建的棚子里800斤左右包装箱及1000余份安全座椅使用说明书盗走。经怀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包装箱及说明书价值人民币1800元。 4、2018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丁伟、丁汉中分别骑台云牌电动车和小刀牌电动车一起到怀宁县高河镇三环朝晖纸塑有限公司,从员工通道进入车间,将堆放在车间内的一捆牛皮纸包装箱盗走。两人随后又来到附近的安徽正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内欲实施盗窃,被发现后逃离现场,两人未盗得财物。逃跑过程中,丁伟将台云牌电动车和此前在三环朝晖纸塑有限公司窃取的包装箱丢弃在现场。案发后,台云牌电动车已返还吴某,包装箱已返还三环朝晖纸塑有限公司。 5、2018年10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丁伟、丁汉中分别骑着电动车到怀宁县工业园正在建设中的安徽华欣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工地,将堆放在厂区及办公楼的约800斤8mm钢筋和消防水管盗走。经怀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筋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600元。 被告人丁伟、丁汉中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分别向安徽永驰婴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徽华欣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工地负责人丁某1退赔违法所得300元,安徽永驰婴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丁某1均出具谅解书,表示对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予谅解。 另查明:2018年12月7日,丁伟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的量刑建议。 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委托怀宁县司法局对丁伟、丁汉中进行了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怀宁县司法局于2019年1月14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丁伟、丁汉中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小刀牌电动车一辆(照片1张),证实系被盗赃物。 (二)书证 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10月19日办案民警在丁伟、丁汉中家中将两人抓获归案。 2、户籍证明,证实:丁伟、丁汉中的身份信息,符合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2018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在丁伟、丁汉中住所扣押两把黄色“W3”电动车钥匙、一把黑色“MBLO”电动车钥匙、一部vivo手机、一辆橙色小刀牌电动车、一个黑色充电器。当日,公安机关将橙色小刀牌电动车发还程某。 4、谅解书,证实:丁某1、安徽永驰婴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已收到丁汉中、丁伟的退赃款,对两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5、怀宁县马庙镇枫林社区居委会证明,证实丁汉中离异多年,独自生活,家庭困难。 6、认罪认罚具结书 证实:丁伟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认罪认罚,认可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7、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怀检量建[2018]41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丁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恒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经营者。2018年10月中旬,有一个60岁左右的男子在他公司卖过钢筋。 2、证人丁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安徽永驰婴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公司在2018年9月底10月初丢失纸箱子和说明书,大概有800多斤;说明书放在4个箱子里面,每个箱子能有250份,共1000份。被盗物品放在厂区棚子里面。 3、证人凌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安徽华欣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工地的钢筋工。公司门房一开始设计的是三层,所以采购的也是三层门房所需要的钢筋,后来只做了两层,门房做好的时间在2018年9月份,做第三层的钢筋就堆放在办公楼(车间)屋檐下。每层门房所需钢筋七八百斤,钢筋都是裁剪好的,可以在其他工地上用。 (四)被害人陈述 1、吴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9月16日晚上20时许骑电动车到高河镇月山大道2号宝泰工业园内上班,将车停放在工业园进门后左手边的车棚内。次日早晨8时发现电动车和电动车座椅下的雨衣、充电器被盗,是一辆台云牌深紫色电动车,不带后备箱,2018年8月花2800元在高河买的 2、肖某的陈述,证实:其系安徽正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2018年10月5日凌晨2时许在厂里发现两个穿着蓝色工服的陌生男子,怀疑是小偷,在追他们的路上发现了他们丢弃的电动车和包装箱。电动车是紫色的,后来确定那辆车是厂里构军老婆的车,构军的老婆在宝泰工业园上班。包装箱是一个客户在三环朝辉纸塑有限公司订的纸箱子。厂里没有东西被盗。 3、孙某的陈述,证实:其系安徽永驰婴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2018年9月底的时候,堆放在彩钢瓦搭建的棚子内的一百来个共800斤左右包装安全座椅的纸箱子和1000余份使用说明书被盗,说明书还是可以用的,定制说明书是1元/份。2018年10月12日厂里员工程某的电动车被盗。 4、丁某1的陈述,证实:2018年10月中旬前后,他所施工的安徽华欣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工地上的一些钢筋和消防水管被盗,总重量在八百斤左右,在其他工地上还可以再利用。 5、朱某的陈述,证实:其系怀宁县三环朝晖纸塑有限公司负责人。2018年10月5日凌晨,有两个人到车间内偷包装箱,被盗包装箱规格是45.5*36.5*54,牛皮纸制的,一捆数量二十个,成本70元。 6、程某的陈述,证实:其系安徽永驰婴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8月25日至10月13日之间,放在公司车棚的小刀牌电动车被盗,车身黑色,车前面橙色。车是2017年2月15日在桐城新渡小刀专卖店花3500元买的。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丁汉中的供述 2018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和儿子丁伟到高河工业园一个生产儿童安全座椅的厂,我在门口没有进去,我儿子一个人进去推了一辆橙色小刀牌电动车出来,第二天我找修电动车的人把锁换掉了。几天之后,我们再次到偷小刀电动车的厂里,将厂后面一些纸箱子和用纸箱子装的说明书偷走。国庆节前后,我和我儿子到三环集团,从锅炉房旁边的门进去,到一个车间拿了一捆纸箱子;后我们到三环旁边正强厂,准备偷纸箱子时候被发现了,我儿子骑的一辆台云牌电动车和在三环偷的纸箱子放在正强厂外面没有拿走。2018年10月上旬,我和我儿子还到工业园生产儿童座椅的厂隔壁正在建设的厂,偷走三蛇皮袋钢筋头和钢管等东西,将这些东西拿到骑龙山庄附近一个收破烂的店里卖了一百元钱左右。 2、被告人丁伟的供述 2018年9月中旬一天晚上,我一个人到工业园格林豪泰宾馆后面的一个工厂将一辆没有上锁的台云牌电动车偷走;当天晚上,我和我父亲丁汉中又到永驰(做儿童安全座椅的厂),我父亲在厂门口,我进去到车棚将一辆黑黄色小刀牌电动车推出来偷走。之后几天,我还到永驰厂里分几次偷了牛皮纸颜色的纸盒子和盒子装的说明书,具体数量不清楚,应该有七、八百斤的样子,我父亲也一起去过一二次。国庆节前后一天晚上,我和我父亲骑着之前偷的两辆电动车到三环集团院内的纸杯厂,在车间内偷了一捆纸盒子;从三环出来后,我们到正强厂附近,准备在厂里偷纸盒子,被厂里人发现了,台云牌电动车和纸杯厂偷的纸盒子都丢在了厂外面。10月上旬,我和我父亲到永驰厂隔壁正在建设的厂,将钢筋头和消防管道偷走,大概有几百斤的样子。偷来的纸盒子、钢筋这些被我父亲拿去卖了。 (六)鉴定意见 1、关于被盗电瓶车等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台云牌电瓶车(佳悦三代,含充电器)、小刀冠军电瓶车(含充电器)、废旧纸盒、说明书、钢筋(8mm)在认定基准日怀宁地区的价格为人民币7824元,其中台云电瓶车人民币2800元、小刀冠军电瓶车人民币1624元、废旧纸盒人民币800元、说明书人民币1000元、钢筋人民币1600元。 2、怀宁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怀司调评(2019)字1号)证实:怀宁县司法局对丁伟、丁汉中进行了社区影响调查评估,认为丁伟、丁汉中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七)检查、辨认笔录 1、丁伟4次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时间、现场辨认情况,丁伟辨认盗窃台云牌电动车现场、盗窃正强厂现场、盗窃三环集团现场、盗窃小刀电动车现场、盗窃永驰厂包装箱现场、盗窃华欣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钢筋现场。 2、丁汉中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时间、现场辨认情况,丁汉中辨认其变卖钢筋等物品的废旧品回收店。 3、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2018年10月19日13时05分至13时15分,办案民警在丁伟、丁汉中住处搜查出电动车钥匙三把、电动车充电器一个、小刀牌电动车一辆并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伟、丁汉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对盗窃财物的数量、认定价值提出异议,经查,在被指控的5起盗窃事实中,丁伟是直接实施者,丁汉中是参与人和销赃人,丁伟的两次供述对盗窃安徽永驰婴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的包装箱及说明书、安徽华欣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钢筋及消防水管的数量较为客观真实,与被害单位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价格认证机构的价格认定符合规范要求。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两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亦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能够退出违法所得,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丁伟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可予以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丁伟、丁汉中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丁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丁汉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丁汉中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所处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汪增杰

审 判 员  孙 伟

人民陪审员  张海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程明

书记员潘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