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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05民初259号

许跃芝与谭晓霞、江源区商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许跃芝;谭晓霞;白山市江源区商务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05民初259号

原告:许跃芝,女,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户,住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晓霞,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户,住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辉,男,1981年4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系被告谭晓霞丈夫,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商务局,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

法定代表人:郑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仁,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勇,副局长。 许跃芝与谭晓霞、江源区商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许跃芝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许跃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跃芝承担。

审判员  隋丽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禄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