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05民初259号
原告:许跃芝,女,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户,住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晓霞,女,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户,住白山市江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辉,男,1981年4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系被告谭晓霞丈夫,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商务局,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
法定代表人:郑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仁,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勇,副局长。 许跃芝与谭晓霞、江源区商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许跃芝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许跃芝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跃芝承担。
审判员 隋丽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禄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