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06民初2383号
申请人:张勤,女,汉族,1975年1月22日生,住。
被
申请人: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电信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道圆,雅可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张勤与被申请人雅可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勤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雅可公司开发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襄阳新天地.江天苑”3幢2单元34层2室房屋、3幢2单元42层2室房屋进行查封。担保人襄阳精嘉机床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所有的鄂F×××**号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襄阳新天地.江天苑”3幢2单元34层2室房屋,建筑面积85.81㎡,预售许可证号:鄂襄审批预售字(2016)6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襄阳雅可商务区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襄阳新天地.江天苑”3幢2单元42层2室房屋,建筑面积83.14㎡,预售许可证号:鄂襄审批预售字(2016)6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张勤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小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邵泽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