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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13执47号

廖安祥申请执行杨选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安祥;杨选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113执47号

申请执行人:廖安祥,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住乐山市金口河区。

被执行人:杨选银,男,1971年2月7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住乐山市金口河区。关于廖安祥申请执行杨选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300元(含执行费50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申请人廖安祥称已收到被执行人杨选银支付的执行案款并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杨选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1113执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刚

审判员 陈 阿 沙

审判员 叶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常马阿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