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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607执1789号

杨玉莲、王双与刘金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玉莲;王双;刘金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607执1789号

申请执行人:杨玉莲,女,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申请执行人:王双,男,199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刘金英,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关于杨玉莲、王双与刘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607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金英应支付小麦款1000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刘金英名下银行无可供执行财产,互联网银行有小额存款已经被本院依法冻结1780元。刘金英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公司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将被执行人刘金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用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治位

审判员  李正军

审判员  樊其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