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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2财保269号

张佳佳与王少静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佳佳;王少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2财保269号

申请人:张佳佳,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被

申请人:王少静,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 申请人张佳佳与被申请人王少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佳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审判员  贺 友  

二○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