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8868号
原告:张伟,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旭,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被告:罗燕,女,汉族,1970年11月2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张伟与被告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张伟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伟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何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杨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