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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8868号

张伟与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伟;罗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8868号

原告:张伟,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旭,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被告:罗燕,女,汉族,1970年11月28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张伟与被告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张伟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伟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何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杨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