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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民初325号之一

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初325号之一

申请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才高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356141357Q。

法定代表人:马洪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嘉俐,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告河南威尔特化纤有限公司、九江恒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富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军平、郑军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2019年4月2日,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称,其于2018年9月26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签署了编号为交银豫转(2018)001号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已交付了债权转让款,且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发布了公告,合法受让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对河南威尔特化纤有限公司享有的4800万债权及相应利息,对九江恒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人或担保人享有的担保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受让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对河南威尔特化纤有限公司享有的4800万债权及相应利息,对九江恒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人或担保人享有的担保债权,其变更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替代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退出诉讼。

审判长  裴文娟

审判员  张海舟

审判员  董 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麻琳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