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0323执恢67号之一

芦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江西省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支付令
当事人
芦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赣0323执恢67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夫明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8806.87元,执行依据为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芦南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夫明已支付18806.87元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