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晋0321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男,1972年10月11日生,汉族,河北省泊头市人。
被执行人:王某某2,男,1984年6月1日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晋032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晋032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李月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