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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06执恢273号

苏州吉源生物燃料有限公司与上稳摄影器材(苏州)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5-19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吉源生物燃料有限公司;上稳摄影器材(苏州)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执恢27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吉源生物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商业广场2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峰。

被执行人:上稳摄影器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镇。

法定代表人:梁龙钦。 申请执行人苏州吉源生物燃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稳摄影器材(苏州)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民终666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稳摄影器材(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稳摄影器材(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6040.06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沈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