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执恢27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吉源生物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商业广场2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峰。
被执行人:上稳摄影器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长桥镇。
法定代表人:梁龙钦。 申请执行人苏州吉源生物燃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稳摄影器材(苏州)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民终666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上稳摄影器材(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稳摄影器材(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6040.06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沈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