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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执408号

上海务盛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上海务盛实业有限公司;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3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务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沪杭支路******。

法定代表人:魏晓青。

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iv>

法定代表人:李尔龙。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216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务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十六万三千一百三十一元八角四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欠款利息(以人民币一十四万九千五百九十一元八角四分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5月5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二千三百四十七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魏志斌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孙恒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