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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2民初219号

曾挺与张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曾挺;张金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2民初219号

原告:曾挺,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住黎川县。

被告:张金强,男,1986年01月13日出生,住黎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挺与被告张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04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挺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曾挺负担。

审判员  谢晓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黄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