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2民初219号
原告:曾挺,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住黎川县。
被告:张金强,男,1986年01月13日出生,住黎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挺与被告张金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04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挺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曾挺负担。
审判员 谢晓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黄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