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刑初11号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宏建,曾用名顾小见,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灌云县,农民,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2010年2月5日减刑释放,2017年11月3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贾迎春,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18)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宏建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宏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宏建及其辩护人贾迎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顾宏建乘坐火车由成都前往徐州,行至洛阳时,接到“文波”(另案处理)电话,提出让顾到西安收取快递包裹,承诺承担所有花费,顾宏建同意,即下火车转乘车赶至西安。次日9时许,顾宏建按照“文波”提供的信息前往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段XX村的快捷快递公司,观察等候个多小时方入内收取快包裹,出门即被守候的公安民警抓获。最终,从快递包裹内查扣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方形块状物物品二十块。经鉴定:包裹中装有二十块方形物品总净重为3500.85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顾宏建在西安期间,“文波”给其打款1000元用于花费。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及辨认、指认毒品的笔录及照片;3.刑事科学鉴定书;4.监控视频等;5.证人证言;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宏建非法运输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顾宏建辩称他不知道所取的包裹里藏有毒品;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顾宏建取包裹前不知晓包裹内为毒品;2、被告人顾宏建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彝族男女甲达瓦是、曲某某,具有重大立功情节;3、被告人顾宏建刚取到包裹即被公安人员抓获,运输行为未完成,系犯罪未遂;4、被告人顾宏建系受雇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帮助犯;5、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6、被告人顾宏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日,被告人顾宏建在从成都乘火车前往徐州途中,接到毒贩“文波”(姓名住址不详)电话让顾到西安收取藏有毒品的快递包裹。顾宏建即下火车赶至西安。2日上午9时许,顾宏建按照“文波”的指示前往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段XX村的快捷快递公司接收藏有毒品的快递。“文波”还给顾宏建手机汇款1000元用于花费。顾宏建先在快递公司门口进行观察后才进入快递公司准备收取包裹。公安人员待顾宏建收取了藏有毒品的快递包裹后将其抓获,并从快递包裹内查获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方形块状物20块。经鉴定:包裹中装有二十块方形物品总净重为3500.85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11月2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路派出所根据情报线索有人在西安市雁塔区XX路老烟庄的快捷快递公司取藏有毒品的包裹。公安人员赶赴老烟庄的快捷快递公司将取藏有毒品的包裹的犯罪嫌疑人顾宏建抓获。在公安人员的控制下,顾宏建按照上线“文波”的安排将藏有毒品的包裹送至长安区香积寺交给一名彝族男子甲达瓦是。公安人员遂将彝族男子甲达瓦是及负责放哨的彝族女子曲某某抓获。2.提取、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顾宏建所取的快递包裹中查获黑色塑料纸包装的方形块状物品20块,经称量毛重3927.53克,涉案毒品上缴禁毒委员会罚没;银行卡三张,手机一部。上述物品均依法予以扣押。3.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顾宏建辨认出在西安市雁塔区XX路老烟庄的快捷快递公司取藏有毒品的包裹,单号为536485320070;辨认出其与上线“文波”的微信号及通过微信转账数额。4. 鉴定意见。证明送检包裹中藏有的20块方形块状物品净重为3500.85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且含量59.6%至63%之间。5.通话、微信记录。证明“文波”通过电话及微信联系被告人顾宏建让其去西安取包裹并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的事实。6.被告人顾宏建的供述。证明他和“文波”是2017年8月在网上一个QQ群认识的。“文波”是云南人,电话是1330883****,微信名“用心呵护”。他的电话号码有三个,分别是17625XXXX02、1808204****、1311416****。11月1日,他乘坐去徐州的火车上接到“文波”电话让他帮忙去西安取一个快递送给别人并由“文波”负担取快递所有的费用。次日上午8时许,他到了西安收到“文波”通过微信发来的快递地址老烟庄的快捷快递公司,单号为536485320070。“文波”还说等接到其电话再去取包裹。9时30分,他到了快递公司等“文波”打电话取快递。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文波”才打电话让去取快递还说让注意观察一下有没有人盯着他。在等待期间,他也意识到“文波”让他干的是违法犯罪的事,但心存侥幸想快递公司周围没有人,他到西安又花了一些费用,“文波”会给他报销花费的损失。11时许,“文波”打来电话让去取快递,他刚取了快递包裹就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中查获20块毒品。他按照公安人员的要求和“文波”保持通话联系,并按照“文波”要求把藏有毒品的包裹送至长安区香积寺交给一名彝族男子甲达瓦是。公安人员将彝族男子甲达瓦是及负责放哨的彝族女子曲某某抓获。期间,“文波”通过微信给他转账1000元用于花费。7.户籍、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顾宏建,曾用名顾小见,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灌云县XX镇XX村XX庄XX号,农民。2006年因抢劫罪被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2010年2月5日减刑释放。8.取保候审、释放决定书。证明彝族男子甲达瓦及彝族女子曲某某因证据不足未被批准逮捕。9.证人甲达瓦是的证言。证明甲达瓦是在西安以捡垃圾为生。2017年11月2日,一个黄头发的彝族女子让他帮忙在香积寺从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处拿一个纸箱子并抱到路边,答应给他100元。他将纸箱子拿到后在路边等时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10. 证人曲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在西安火车站认识一个叫阿枝的彝族女子。2017年11月2日,阿枝带她和甲达瓦是去香积寺。阿枝让她负责盯着甲达瓦是,后她看见甲达瓦是去取了一个纸箱子。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宏建接收从云南德宏邮寄至陕西西安的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宏建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被告人顾宏建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顾宏建取包裹前不知晓包裹内为毒品之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顾宏建在前往徐州途中,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报酬竟中途下车前往西安市为他人接收快递物品,在接收快递过程中已经意识到物品的违法性且在快递公司门口徘徊数小时后才取快递,并从快递中查获毒品,可见其在取快递包裹时已经明知的该包裹藏有毒品,故该辩解不能成立、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顾宏建协助公安人员抓获甲达瓦是、曲某某二名彝族男女,具有重大立功情节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顾宏建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的甲达瓦是、曲某某,但二人的行为经查证不属于犯罪行为,不符合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且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要件,依法不构成立功,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顾宏建刚取到包裹即被公安人员抓获,运输行为未完成,系犯罪未遂之辩护意见,经查,涉案毒品已经通过快递公司进入运输途中,运输毒品行为已经完成,达到犯罪既遂。被告人顾宏建虽受他人指使代为接收藏有毒品的快递,中途加入运输毒品共同犯罪活动中,但其与指使人已经形成共同运输毒品犯意,具有共同运输毒品犯罪行为,其刚取到包裹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不影响其共同运输毒品犯罪之既遂,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其辩护人所提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以及被告人顾宏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减轻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是公安机关及时侦破的结果,不能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被告人顾宏建庭审中避重就轻,认罪态度不好,没有悔罪表现,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辩护人还提到被告人顾宏建系受雇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帮助犯之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顾宏建虽受雇他人实施运输毒品犯罪行为,但其负责接收毒品包裹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不是辅助作用,不属于帮助犯,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顾宏建受他人指使运输毒品3500.85克,数量大,依法应予严惩。惟考虑被告人顾宏建系受指使无业人员,只是为了赚取少量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不是毒品的所有者,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且有立功意愿,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宏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涉案犯罪工具手机一部,银行卡三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姚      斌审  判  员许楠   
人民陪审员    范答省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茜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