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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271刑初39号

符全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符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琼0271刑初39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全(曾用名:符方全),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捕前住原籍。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8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0年7月8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1年9月2O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10月14日被抓获,同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全犯抢劫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道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1日凌晨2时51分许,被告人符全从三亚市天涯区金鸡岭×××××小区后门进入小区内走上三楼的走廊,看到被害人王某1家(某某某3栋一单元304房)的厨房窗半开着,符全便沿着旁边突出来的水泥墙边条走过去,推开玻璃窗口爬进房间内走到客厅,将放在椅子上的现金人民币90多元(王某2的)拿起放进口袋,然后进入被害人王某1和王某3睡觉的房间里,从床尾处的塑料箱子上拿起一部正在充电的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56元),此时,被醒来的被害人王某1和王某3发现,王某1大声喊:“抓小偷,抓小偷!”。符全立即跑到厨房内,准备从厨房的窗户爬出去逃走时,被追过来的王某1和王某3拽住其皮带,符全将盗窃来的华为手机扔下(被害人已追回),用拳脚不停地踢打王某1的头部和脸部,王某1和王某3拽住符全的上衣不放,符全就将上衣脱掉,迅速地往厨房的窗口爬了出去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1的伤势为轻微伤。 2018年10月14日,被告人符全在三亚市××区号“福吉旅租”506房间内被公安干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符全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上衣一件;书证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人口信息查询,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08)美刑初字第13号、(2011)美刑初字第406号、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0)龙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海口市第一看守所[2008]274号刑满释放证明书、[2011]90号刑满释放证明书,海口市第二看守所[2012]364号刑满释放证明书、海南省美兰监狱(2011)美狱释字268号;证人王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和报案书;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符全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三)公(司)鉴(法医)字[2018]130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三价证刑认通【2018】88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监控视频,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抓捕过程中使用暴力殴打抓捕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符全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符全曾多次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其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故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符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2028年11月13日止;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符全向被害人王某2退赔人民币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伟佳

人民陪审员 黎 亮

人民陪审员 于洨丽 二O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少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窗体顶端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