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81执591号

周科健,毛华琴,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4-12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周科健,毛华琴,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0181执591号 : 关于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科健、毛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巢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81民初1501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科健在限定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普通查封:巢湖市团结路7号楼房产证号:C0××31 附:(2016)皖0181民初1501号(生效法律文书)1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 本院地址:邮编:224031 联系人:孙东海联系电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