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皖0181执591号 : 关于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科健、毛华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巢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81民初1501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科健在限定期间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普通查封:巢湖市团结路7号楼房产证号:C0××31 附:(2016)皖0181民初1501号(生效法律文书)1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 本院地址:邮编:224031 联系人:孙东海联系电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