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565号
原告:郭某。
被告:陈某。
第三人:张某,现年54岁。
第三人:王某,现年50岁。
原告郭某诉被告陈某,第三人张某、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郭某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2.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审 判 员 马明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春生
书 记 员 朱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