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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1565号

郭某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1565号

原告:郭某。

被告:陈某。

第三人:张某,现年54岁。

第三人:王某,现年50岁。

原告郭某诉被告陈某,第三人张某、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郭某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45元,减半收取422.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审 判 员 马明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春生

书 记 员 朱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