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92民初1338号之一
原告: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254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吴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勤,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康烈,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国强,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原告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国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黎国强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惠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剑敏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周 扬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恺茵
书记员黄丽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