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81民初35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住所地: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友913508816765184326。
法定代表人:傅薛林,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云龙、王晓春,系该行职工。
被告:刘华川,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与被告刘华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4月3日以被告刘华川还清所有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陈绍健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俞玮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