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06民初1445号
原告:徐新亮,男,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保定市。
被告:杨依璇,女,汉族,1994年1月15日出生,住保定市。
第三人:保定市华中中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祥北大街**门脸。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亮诉被告杨依璇、第三人保定市华中中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徐新亮至今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新亮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白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