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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执1337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王凤鸣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王凤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133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067738065(1-2)。负责人方萍,行长。被执行人王凤鸣,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王凤鸣信用卡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7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2019年1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2.2019年1月31日、2019年2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信息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2019年1月31日限制其高消费。4.2019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来本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5.2019年3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案件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68030.84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8年3月12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7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高延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