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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4刑初647号

赵建森、冯素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赵建森;冯素均;裴宝香;裴玉稳;李景生;陈玉英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4刑初64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建森,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于天津市武清区,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现住天津市武清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4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1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4月2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冯素均,女,1965年3月21日出生于天津市武清区,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住天津市武清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4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1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4月2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裴宝香,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于天津市武清区,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住天津市武清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4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4月2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裴玉稳,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于天津市武清区,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住天津市武清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4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4月2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景生,男,1960年3月1日出生于天津市武清区,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住天津市武清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4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4月2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少山,天津强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玉英,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于天津市武清区,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住天津市武清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5月4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2018年1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4月2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宗贵,天津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8]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森、冯素均、裴宝香、裴玉稳、李景生、陈玉英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8年12月29日,公诉机关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合议庭同意。公诉机关于2019年1月29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要求对被告人赵建森、冯素均、裴宝香、裴玉稳、李景生、陈玉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殷 健

审 判 员  李海峰

人民陪审员  张宝和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金小雨附裁定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条款: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