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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81财保732号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张志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张志卫;宋振羽;任改青;路中兴;骆云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81财保732号

申请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临淇镇李家寨村。

负责人:徐晓光,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增,系该社职工。

被

申请人:张志卫,男,198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

申请人:宋振羽,男,197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

申请人:任改青,女,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

申请人:路中兴,男,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

申请人:骆云娥,女,196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申请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与被申请人张志卫、宋振羽、任改青、路中兴、骆云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志卫、宋振羽、任改青、路中兴、骆云娥的银行账户及银行存款395376元或者其他相当于395376元动产不动产进行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张志卫、宋振羽、任改青、路中兴、骆云娥的银行账户及银行存款39537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于395376元动产不动产等额。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斌魁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关俊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