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81财保732号
申请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临淇镇李家寨村。
负责人:徐晓光,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增,系该社职工。
被
申请人:张志卫,男,198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
申请人:宋振羽,男,1975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
申请人:任改青,女,1969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
申请人:路中兴,男,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
申请人:骆云娥,女,196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申请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与被申请人张志卫、宋振羽、任改青、路中兴、骆云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志卫、宋振羽、任改青、路中兴、骆云娥的银行账户及银行存款395376元或者其他相当于395376元动产不动产进行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寨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张志卫、宋振羽、任改青、路中兴、骆云娥的银行账户及银行存款39537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当于395376元动产不动产等额。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斌魁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关俊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