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民辖9号
原告: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一营房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9472548F。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延军,男,198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诉李延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李延军认为该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对该院法官廉洁性提出怀疑,为了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回避。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案件公正审判,排除当事人合理怀疑,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姬 凯
审判员 苏 芳
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马韶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