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622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夏凤波
被执行人:王晓宇申请执行人夏凤波与被执行人王晓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吉0622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晓宇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夏凤波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晓宇向夏凤波支付各项欠款本息合计1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4元,负担执行费125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夏凤波与被执行人王晓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关于以上欠款,王晓宇在2019年4月30日偿还800元,2019年5月至7月每月30日前偿还1000元,余款11200元、案件受理费84元、迟延履行利息在2019年8月30日前还清,期间若钱款充裕,可以提前还清。现案件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622执1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常连才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尹 航 来自: